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經濟 > 正文

易瑞生物: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3-05-24 22:18:15    來源:證券之星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資料圖)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關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張韻雯律師、李德齊律師(以下

簡稱“本所律師”)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

大會”或“本次會議”),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證。本所律師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

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不對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

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本次

股東大會的相關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核查,2023年5月8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審議通過《關于召開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于2023年5月24

日(星期三)下午14:30召開本次股東大會。

司股東發布《深圳市易瑞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大會的通知》,公告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開方式、審議事項、

表決方式、股權登記日、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公司已按相關規定對議案的

內容進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東大會于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寶安區留仙一

路2-1號易瑞生物公司會議室召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

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

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4日9:15-15:00。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朱海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其他事

項與本次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229,387,966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57.2240%;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簡稱“中小投資

者”)共9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3,172,747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7915%。

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226,215,419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6.4325%;

   (2)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8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

份數3,172,547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7914%。

   基于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系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

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因此本所律師無法對網絡投票股東資格進行確認。

在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代表資格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經驗證,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

使投票表決權的合法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以及本所律

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以

現場記名投票以及網絡投票方式逐項進行了表決。在表決結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定指定了股東代表、監事和本所律師進行計票、

監票,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表 決 結 果 : 同 意 229,381,96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有 效 表 決 股 份 總 數 的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3,166,74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者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109%;反對6,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者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91%;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

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此議案獲得出席本次會議股東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過。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相關事宜有效期的議案》

  表 決 結 果 : 同 意 229,381,96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有 效 表 決 股 份 總 數 的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3,166,74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者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109%;反對6,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者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91%;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

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此議案獲得出席本次會議股東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過。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及召開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它信息披露資料一并上報及公

告,未經本所同意請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無副本。

  (以下無正文,下接簽署頁)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術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負責人:              見證律師:

              馬卓檀           張韻雯

                            李德齊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

標簽:

相關新聞

凡本網注明“XXX(非現代青年網)提供”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其真實性負責。

特別關注

熱文推薦

焦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