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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發: 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更正公告

時間:2023-08-22 23:18:43    來源:證券之星    

股票代碼:000752       股票簡稱:*ST 西發       公告編號:2023-075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西藏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發展、“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

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74)。因前期

未完整披露,現將決定書相關內容進行補充更正,本次更正主要對決定書中“《行政監管措

施決定書》([2023]19 號)(二)未對 2022 年對外作出影響公司的重大承諾事項履行信息

披露義務”的具體內容進行補充。相關補充內容公告如下:

  更正后內容: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9 號)

  《關于對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羅希采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內容如下:

  你們作為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發展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諾

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地飲品)、西藏福地天然飲品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

地包裝)、西藏天地綠色飲品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飲品)就 4.59 億元應付款項向公

司制定了還款計劃,你們對上述款項作出兜底承諾,若債務人不能按照還款計劃還款,你們

將對上述欠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截至目前,你們并未按照承諾代償并提供履約資產擔保。

  (二) 未對 2022 年對外作出影響公司的重大承諾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經查,2022 年 4 月,羅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盛邦)相關企業及本

人的名義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裝、福地飲品及綠色飲品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函指出,上述公

司所涉資金相關債務及責任由羅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擔。但你們并未將對外作出影響

公司的重大承諾事項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三條第一款,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

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相關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責令公開說明的監督管理措施,一是在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補充

披露對青稞啤酒、福地飲品、福地包裝、綠色飲品出具承諾函的時間、背景、原因及目的。

二是說明是否存在通過上述 4 家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三是說明未能及時履行承諾

的原因及擬采取的措施。采取責令公開說明的監督管理措施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

檔案。你們應嚴肅認真吸取教訓,杜絕發生類似問題,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更正前相關公告內容: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9 號)

  《關于對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羅希采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內容如下:

  你們作為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發展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諾

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地飲品)、西藏福地天然飲品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

地包裝)、西藏天地綠色飲品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飲品)就 4.59 億元應付款項向公

司制定了還款計劃,你們對上述款項作出兜底承諾,若債務人不能按照還款計劃還款,你們

將對上述欠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截至目前,你們并未按照承諾代償并提供履約資產擔保。

  (二) 未對 2022 年對外作出影響公司的重大承諾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經查,2022 年 4 月,羅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盛邦)相關企業及本

人的名義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裝、福地飲品及綠色飲品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函指出,上述公

司所涉資金相關債務及責任由羅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擔。但你們并未將對外作出影響

公司的重大承諾事項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三條第一款,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

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相關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責令公開說明的監督管理措施,采取責令公開說明的監督管理措施相關

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嚴肅認真吸取教訓,杜絕發生類似問題,不得損害

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除上述更正內容,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內容無其他更正,公司對上述更正給

廣大投資者帶來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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