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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熱門:中信海直: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

時間:2023-04-06 22:15:54    來源:證券之星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


(資料圖片)

保薦機構名稱: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中文名稱         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CITIC Offshore Helicopter Co., Ltd.

注冊資本         775,770,137

法定代表人        楊威

成立日期         1999-02-11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區清水河一路 112 號羅湖投

注冊地址

             資控股大廈塔樓 2 座 901

辦公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海大道 3533 號深圳直升機場

電話           0755-26723146

傳真           0755-26723146

電子郵箱         ouyangmingzhi@cohc.citic

網址           www.cohc.citic

             甲類: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石油服務、直升機引航、醫療救護;乙類:

             空中游覽、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礦、航空攝影、

             海洋監測、漁業飛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航空器代管;丙類:私

             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護林、空中拍照、空中廣告、科學實驗、氣

             象探測;進出口業務;直升機機體、動力裝置、機載設備、特種作業

經營范圍         設備的維修、改裝及技術服務;石油化工產品的倉儲;非經營性危險

             貨物運輸(3)類【危險品名稱:汽油(閃電<-18℃);煤油】;機械設備

             的銷售;無人機技術推廣、駕駛員培訓和應用數據服務及無人機系統

             設備研制與銷售;機動車停放服務;機場建設、投資,民用機場經營。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

             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二、本次發行情況概述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

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3419 號)核準,公司向包含公司控股股

東中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內的不超過 16 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普通股(A 股)

股票 169,699,717 股,發行價格為 6.50 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 1,103,048,160.50 元,

扣除發行費用 21,801,523.94 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 1,081,246,636.56 元。2021 年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大信

驗字[2021]第 1-00118 號《驗資報告》驗證。

   中信海直聘請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或“保薦機構”)

擔任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聯合保薦機構及持續督導機構,持續督導期為 2021

年 9 月 9 日(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上市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薦工作概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薦機構持續對中信海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督導

期已屆滿。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中信海直所做的主要保薦工作如下:

調查,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提交推薦文件后,主動配合中國證監

會的審核,組織公司及其它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按照中國證

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并與中

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推薦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關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的內控制度;

司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關聯交易進行操作和管

理,執行有關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關聯交易定價機制;

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和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調整部分募投項目產能規模并將

節余募集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家產業政策的變化、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的變化、核心技術的先進性及成熟性、

資本結構的合理性及經營業績的穩定性等;

場檢查結果及提請公司注意的事項,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訓;

四、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無。

五、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和評價

  在盡職推薦階段,公司能夠及時向保薦機構、會計師及律師提供本次發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關信息,并保證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盡職核查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在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能夠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及時、準確地

進行信息披露。對于持續督導期間的重要事項,公司能夠及時通知保薦機構并與

保薦機構溝通,同時應保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發行人能夠積極配合保薦

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現場檢查等督導工作,為保薦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協助。

六、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均能勤勉、盡職的履行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在盡

職推薦階段,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專業意

見,并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聘請的

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根據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出具有關專業意見。

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公司持續督導期內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或事后審閱,對信

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監管部門的

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公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披露及

時、準確、真實、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八、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公司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3 號——保薦業務》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薦機構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督導期已

屆滿,但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 保薦機構將根據相關

規定對募集資金使用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九、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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