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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購買的房子 屬于情侶共同財產嗎?

時間:2022-09-02 09:57:02    來源:北京青年報    

老人為兒女出資購買婚房,并簽訂共同購房協議,分手后如何處理?

小肖與小王自大學時相識相愛已有7年,小肖的父親老肖十分疼愛女兒,與小王共同出資120萬元首付款購買一處房子,準備將此處房子作為小兩口的婚房。其中,老肖出資40萬元,小王出資80萬元,房子總價240萬元,剩余120萬元貸款由小王進行償還,房子登記于小王名下。同時,老肖與小王簽訂《共同購房說明》,約定房子為雙方共同所有。后小肖與小王感情破裂,老肖與小王打算分割該房產,約定房子歸小王所有,由小王向老肖支付房子份額折價款。

老肖認為,與小王簽訂的《共同購房說明》具有法律約束力,老肖與小王對房子享有共有權,分割房產時應按照份額進行分割。小王除需要返還40萬元出資外,仍需向老肖支付22萬元的份額價值。而小王則認為,這不是共有物分割,40萬元是老肖出借的購房款,而且已經歸還了本金及利息。

法官講法

婚前共同購買的房子屬于情侶共同財產嗎?共有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沒有權利大小、份額多少的區分。所謂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有份額多少的區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一般情況下若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且無約定的情況下,推定為按份共有。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若無明確約定購買的房子,應按按份共有處置。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沒有協議的采取按份原則分割。男女朋友解除戀愛關系后,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將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購置的房子,按各自投入的份額,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合理分割。

本案中,老肖主張雙方出于婚姻目的共同出資購房,房子應當歸雙方按份額共有,并以此為由要求小王支付房子分割差額價款,雖然小王對此不予認可,稱涉案房屋是他的個人財產,老肖支付的40萬元購房款是借款,但購房說明可以證明老肖與小王是共同出資購買房子,應按按份共有處置。

最后,經法院調解,雙方協商一致,涉案房屋歸小王所有,小王給付老肖共48萬元。

標簽: 情侶共同出資 情侶共同出資購買房屋 住房公積金貸款 簽訂共同購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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