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時代,應如何規范“算法”
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瀏覽一些網絡APP,如果你曾打開一條關于健身的消息,之后經常會收到各種關于健身知識、健身產品的 廣告推送……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數據應用的興起,算法推薦帶來的信息定制化、資訊分眾化已經得到較廣泛應用。
算法推薦滿足了人們多元化、個性化的信息需求。通過定制化、智能化的信息傳播機制,實現了用戶與信息的快速精確匹配,大大降低信息傳播和獲取的成本,為生活帶來便利。但是,算法推薦在帶來高效與便捷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如大量低俗劣質信息精準推送、大數據殺熟等諸多亂象。
網絡時代,我們究竟需要怎樣的“算法”?又該如何規范“算法”以趨利避害,實現網絡空間的清朗生態環境?
算法推薦背后亂象頻發
今年4月,針對“快手”和“今日頭條”旗下“火山小視頻”在內的直播短視頻平臺出現的大量未成年早戀早孕視頻,國家網信辦依法約談“快手”和“火山小視頻”相關負責人,責令其全面進行整改,并要求暫停有關算法推薦功能。
大量精準傳播惡劣低俗內容,只是算法推薦技術所引發亂象的“冰山一角”。除此之外,一些夸大其詞的廣告、博人眼球的標題黨、極端情緒化的文章等信息,都更多更頻繁地出現于一些平臺的算法推薦序列中。對此,有網友總結了算法推薦劣質信息的三大特質:真假難辨、價值導向錯亂、缺乏深度。
為什么在算法推薦技術深度應用的網絡世界,這些劣質信息的野蠻生長加快了、放大了、頻繁了?
算法推薦技術事實上充當了傳統內容分發過程中的“編輯”角色。內容能否推送、推送給誰,都是預先設定好的程序說了算,而依據的標準往往就一條:能不能獲取流量、能不能吸引關注。作為一項技術應用,算法推薦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技術中性”的背后,卻潛藏著推送者的價值導向。正是這種“流量至上”的單一價值導向,讓推送者忽略了內容本身的真偽和善惡,最終導致劣質信息層出不窮。
“更重要的是,基于這種價值導向的算法推薦,還會形成一個充斥惡劣低俗內容的‘信息繭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算法推薦很容易讓人形成自動過濾掉“不感興趣”“不認同”的信息,實現“看我想看,聽我想聽”,但通過推送傳播博人眼球的劣質低俗內容,以獲取關注和流量的取悅用戶之舉,事實上導致了網絡空間中劣質內容的“劣幣”驅逐了優質內容的“良幣”。
“技術中性”不能等同于“價值中性”
“技術中性”不能等同于“價值中性”,不能讓價值觀成為算法技術的附庸。算法推薦毋庸置疑是一個價值觀問題,技術可以沒有價值觀,但是作為技術發明者、操縱者的人,不能沒有價值觀。因此,應糾正“流量為王”的價值觀,用積極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價值觀,指引算法推薦的設計和應用。
“算法推薦不僅是價值觀問題,還是法律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當下由算法推薦引發的各類問題,都涉及內容監管和法律規范。朱巍舉例,目前直播內容相關的專門立法并不少,從網絡安全法到網信辦的相關規定,都對內容安全作了具體規范。
但從直播內容存在的時空權重看,內容產生于用戶,分發于平臺,接受于用戶。實踐中,立法對內容產生者——短視頻制作者和主播作出了較明確的規定,甚至各平臺也作出了進一步的公約自律細則;對直播觀看者和傳播者,立法也規定了舉報權利和傳播者責任。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近年來,針對算法推薦引發的諸多亂象,相關監管部門頻頻依法重拳出擊——約談、處罰整改、永久下架、暫停算法推薦功能等手段多措并舉。然而,現實中卻總能看到這樣的現象:即便不斷地打擊、處罰和整治,卻難以遏制劣質內容“換個馬甲”、變換渠道再次生長。這是為什么?
朱巍表示,首先,算法決定了內容的展現形式——不論用戶上傳的是文字和圖片,還是視頻或直播,算法都需要將這些抽象出特征,分門別類進行統籌標記。其次,算法決定讓什么樣的人群看到什么樣的內容——算法推薦分發系統,會按照用戶標簽、興趣點、位置、相似用戶喜愛偏好、在線時間、使用機型等行為細節來設置算法匹配,實現“不是用戶決定自己想看什么,而是平臺決定用戶能看到什么”。
“由此可見,算法如此重要,但當下法律對算法推薦本身,卻缺乏足夠和直接的規范。” 朱巍認為,這導致只能針對具體現象,進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監管,而難以從源頭上遏制算法推薦亂象。
強化對算法推薦本身的法治監管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治理算法推薦引發的亂象,依法施治是根本之策。近年來,我國互聯網治理邁向法治化快車道,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日漸完善,構建起一套系統完備的網絡監管法律體系。對推送惡劣信息等亂象依法打擊懲治,這并非權宜之計,而需要常抓不懈。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薛軍看來,治理算法推薦引發的亂象,不能僅呼吁平臺、技術研發者道德自律,不能只停留于倡導“算法也應具備良好的價值倫理”,而應將算法的價值倫理上升為法律規范和原則,使其具有法律的剛性,以強化對算法推薦本身的法治監管。“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應將無差別不歧視、保護基本人權、尊重個人隱私等原則納入對算法的法律規制中。”
“當然,算法推薦作為一種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用過程中又往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如何平衡、把握對算法推薦法律規制的邊界,是面臨的一大難題。”薛軍建議,對算法推薦的法律規制,可采用分層次、分類別的多元共治模式。例如,對那些影響公眾基本權利、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算法,應通過立法對分發內容、內容判斷標準、推薦標準、干預手段等關鍵性環節,進行更強的公共監管;而對其他不同層次的算法推薦,可通過制定行業標準、向監管部門自我申報等方式來實現監管。
“此外,還可通過立法提升算法推薦的透明度、多元性,以提升公眾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薛軍舉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 ‘廣告’。”
在薛軍看來,針對算法推薦帶來的新問題、新挑戰,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未雨綢繆,強化對算法推薦本身的法治監管,將有助于實現技術運用與價值倫理、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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