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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日訊!網經社李旻:快遞投遞方式的細化平衡消費者和快遞服務主體間的利益

時間:2022-11-17 15:34:33    來源:網經社    


(資料圖片)

11月7日,一則關于征求《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在國家郵政局官網發布。新國標最大的變化之一,是對投遞方式的分類和細化。投遞方式應主要包括上門投遞、投遞至智能收投服務終端(箱遞)、投遞至快遞服務站(站遞)以及其他方式。新國標的另一個重大變化——將用戶下單細分為通過快遞服務主體下單和電子商務平臺下單兩種方式。

另外,將用戶下單細分為通過快遞服務主體下單和電子商務平臺下單兩種方式。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如實向快遞服務主體提供寄件人姓名、聯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聯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稱等必要信息,不應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那么此次《快遞服務》國家標準修訂帶來哪些利好呢?(詳見網經社專題:《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將出 快遞行業的春天要來了?https://www.100ec.cn/zt/kdfw)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律師表示:

1、意見稿并未規定“箱遞”、“站遞”以及“上門投遞”等多種投放方式之間是否具有優先級,用戶在下單時都可以進行選擇。

對于“上門投遞”的收費情形,意見稿第3部分服務環節5.4.2.3投遞次數規定:快遞服務主體應對上門投遞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投遞宜在8:00-20:00時間段進行。2次免費投遞之間應間隔8h以上,與用戶有約定的除外。上門投遞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遞服務主體可與收件人約定采用延遲投遞或者箱遞、站遞方式投遞;收件人仍選擇上門投遞的,快遞服務主體可收取額外費用,但應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無法聯系收件人的,可根據寄件人要求對快件進行處理。

2、意見稿的這一規定頁是對地方成功經驗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郵政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因收件人原因導致多次上門投遞失敗大大增加了快遞服務主體的風險和成本,對于大件、貴重物品快遞而言尤其如此。但此類物品僅占快遞業務的一小部分,大多數快遞上門投遞失敗物品經與消費者聯系都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因此意見稿的對特殊情形下“上門投遞”的收費規定是對消費者和快遞服務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3、近年來由于個人信息保護要求愈發嚴格、需求愈發迫切,且快遞物流個人信息泄露嚴重,部分電商采取了用戶信息脫敏加密、不面向快遞物流公開的做法,或者與快遞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費者下單時就生成隱私面單的做法。但這一做法加強了電商平臺的優勢地位、增加了快遞公司正當獲取消費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遞行業累積自身的行業數據并反哺行業發展。意見稿的新標準在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電商經營者和快遞公司在快遞發展行業中的地位,維護了快遞公司累積客戶群、促進行業數據經濟發展的正當權利。

4、意見稿第2部分組織要求第6點將快遞服務產品按不同維度予以細分,其中按城鄉區域劃分為城市件和農村件。由于城市件和農村件對快遞物流服務的需求不同,快遞服務主體的服務布局和成本也不同。以往快遞服務基本只按照省份劃分定價,定價較為粗糙,意見稿對定價的規定有利于快遞服務主體對快遞產品合理定價,推動快遞行業的良性發展。

5、此次新標準對行業及產品的細分相比于以往都更加詳細、完善且具有操作性,更符合當下快遞行業現狀。例如服務產品按照四個服務維度予以區分,并允許快遞服務主體參照前述維度設置產品、提供服務、調整定價。新標準從產品分類、服務質量、包裝要求、從業人員權益保護、數據安全要求等五個方面都予以細化,有利于快遞行業的良性發展。

6、電商行業雖然并非快遞行業的直接主體,但是電商行業與快遞行業發展息息相關,且國內電商行業多有自行布局快遞物流、或者參股快遞服務主體的情況。本次標準在服務環節部分增加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下單的物流方式,此類情形下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履行對消費者和快遞服務主體的各項告知義務,換言之電子商務平臺的TOC頁面、服務告知等各項內容都可能需要隨之調整。

標簽: 快遞公司 個人信息 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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