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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樣填平文書中的“坑” 讓勞動者維權不再有口難言?

時間:2022-01-26 16:25:33    來源:南方日報    

“請批示”是寫報告時常見的套話,在一般人看來只是表達尊敬,沒什么實質意義。然而,據《工人日報》日前報道,遼寧大連某企業員工彭晨宇套用網上的模板,在離職報告上寫了這三個字,被判賠償公司2.9萬元。如此“一字千金”引人思考:該怎樣填平文書中的“坑”,讓勞動者維權不再有口難言?

細看這起案件,彭晨宇提前30天向人力部門提交了辭職報告,本應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取得用人單位同意,結果用人單位狀告其曠工。大連市金州區法院根據辭職報告中“請批示”字樣,認定其為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彭晨宇在沒有協商一致時離開企業系曠工,要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和幾乎同時登上熱搜的“佳能員工工作30年換150萬元補償”相比,涉訴企業的格局太窄了些。咬文嚼字地讓員工賠錢,究竟是有益于在社會上塑造嚴謹細致的良好形象,還是能讓在職員工感受到公司為大家以案普法的體貼關懷?如果依法主張權利卻不被公眾認可,企業該想一想是哪里出了問題。

法律上,法院依法判決沒有錯。但對大多數勞動者來說,確實不容易弄清楚“辭職報告”“辭職申請書”“離職協議”“離職通知書”等文書之間的細微差異。類似的問題還有,離職原因應該勾選“個人原因”,還是“企業原因”?提到欠薪是賠償,還是補償?文書可否注明“無其他爭議”?僅僅是辦理辭職手續,就這般一坑過去一坑攔。輿論可以呼吁勞動者別隨便套用網上的模板,要對自身權益負責,可是當企業在招聘、解聘及日常工作中提供統一的文書讓勞動者簽署,并在里面偷偷“埋坑”,勞動者能否發現問題并勇敢地站出來維權?

固然,面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普法宣傳需要加強,但保障勞動者權益也不能局限于普法。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有必要加強監管,對于那些提供格式條款不合法合規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整改并給予相應處罰,謹防員工“被自愿”簽署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合同。工會及相關公益組織也要盡可能發揮作用,幫助勞動者維權。

另一方面,在用人單位面前,勞動者仍經常處于弱勢地位,維權難有時是不懂不會,有時則是不愿不敢,因為怕被牽絆報復而自認倒霉。越是如此,越會讓個別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變本加厲。正因如此,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在涉及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定和糾紛處理中,往往會向勞動者傾斜,追求實質公正。勞動者大可挺直腰桿,用好法律武器。(篤鮮)

標簽: 一字千金 辭職手續 離職協議 離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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