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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焦點: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2022年11月修訂)

時間:2022-11-03 23:13:50    來源:證券之星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

          (2022 年 11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相關資料圖)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經理層等高級管理

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公司、股

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行政法規、

規范性文件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

                        《公

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

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以及《公司章程》

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向董事會負

責,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股東

大會、董事會決議。

  第四條 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誠信、

勤勉地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第五條 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由總經

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副總經理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每屆任

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第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專

職,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

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第八條 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

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九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

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經濟理論知識、管理知識及實踐經驗,

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二)具有調動員工積極性、建立合理的組織機構、協調

各種內外關系和統攬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業管理或經濟工作經歷,精通本

行業、熟悉多種行業的生產經營業務,掌握國家有關政策、

法律法規;

 (四)誠信勤勉、廉潔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強,有較強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積極開拓的

進取精神。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

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

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

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

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采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七)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限尚未屆滿的;

 (八)最近 36 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九)最近 36 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 2 次

以上通報批評;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

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

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

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

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

司同類的業務;

 (六)將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

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十二條 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本公司

日常行政、業務、財務等工作;

  (三)主持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有關公司經營、管理

等重大事項,以及各部門、子公司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并

對會議形成的決議或決定承擔領導責任;

 (四)擬訂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

案和重大經營項目,報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五)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

或彌補虧損方案,報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六)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報請董事會審議

批準后實施;

 (七)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報請董事會審議批準后

實施;

 (八)擬定公司員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方案,決定聘任

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九)根據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委托,代表公司簽署合同

和協議,簽發日常行政、業務等文件;

 (十)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十一)列席董事會會議;

 (十二)

    《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司業務發展要求、維持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各類項目;

租;

資產處置;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需董事長簽署以外的涉及公司

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合同。

     第十三條 總經理按照法律法規、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

的授權履行職責,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代

表公司對外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對公司所開展的各項經營活

動的合規性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總經理在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中,應確保公

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承

擔公司資產和資金安全性的領導責任。

  總經理應自覺維護內控系統的有效運作,及時處理或糾

正內控體制中存在的缺陷或問題。

  第十五條 副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二)按照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的分工,主管相應的部門

或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圍內,就人員任免、機構變更等事項

向總經理提出建議;

 (四)按照公司審批權限的規定,批準或審核所主管部門

的業務開展,并承擔相應責任;

 (五)就公司相關重大事項,向總經理提出建議;

 (六)在總經理無法履行職權時,接受總經理委托或根據

董事會決議代行總經理職權;

 (七)負責總經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財務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

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二)對公司財務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并對總經理

負責;

(三)組織建立健全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審核

公司的重要會計事項;

(四)組織公司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核以及實施工

作;

 (五)組織實施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費用;

 (六)組織實施公司資金管理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七)組織制訂有效的融資計劃,充分利用各種融資渠道;

 (八)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并從財

務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負責總經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

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章   總經理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下的總經理辦公會議制

度,有關公司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事項提交總經理辦公

會議審議,除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審議批準以外

的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每月例行召開一次,總經理

年度業務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經總經理決定

可以臨時召開業務專題會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事項;

  (二)擬定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通報行業形勢,分析公司現狀并研究對策;

  (四)總結公司經營管理情況,檢查經營計劃的落實情

況;

  (五)聽取各部門的工作匯報,部署公司各部門的工作

任務;

  (六)研究公司重大項目安排,包括各類固定資產投資、

股權投資、關聯交易、融資、擔保等事項;

  (七)研究公司大額度資金運作;

  (八)研究各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九)按照有關規定需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決策的其他

事項。

  會議參加人員為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

負責人、總工程師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業務

骨干等相關人員根據會議需要出席會議;公司董事、監事可

列席會議。

  會議由公司辦公室負責通知,于會議召開 1 日前書面或

電話形式通知全體與會人員。會議通知應說明召開會議的時

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第二十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并主持,如遇

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代為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提供財

務資助、資產抵押等交易時符合下列標準的,由總經理辦公

會議審議批準: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

產的比例 1%以內的事項,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

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

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比例 1%

以內,且絕對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2000 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

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比例低于 1%,

且絕對金額在人民幣 100 萬元以內;

 (四)單個項目(含生產項目投資和股權投資)投資總額

占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 1%以內,且絕對金額在

 (五) 經批準的單個項目實際投資總額超過批準金額 20%

以內的;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超過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權限的

需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本條所稱“交易”事項以《公司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對決定事項應充分討論、

積極會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以主持會議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的

意見為準。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以會議紀要或決議的

形式作出。

  若決定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權限范圍內,相關會議

紀要或決議經主持會議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署后即可發

布并實施;若決定事項超出總經理的權限范圍,總經理應當

按照公司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將有關議案提交董事長或董

事會決定或審議。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和決議內容主要包括:

會別、會次、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會議的主要內

容和議定事項。

  會議紀要應妥善保管并存檔。

          第五章   總經理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工

作,原則上每半年度一次。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其實施中的問題及對策;

 (二)公司年度計劃實施情況和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和對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

 (四)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投資項目、募集資金項目進展情

況;

 (五)資產購置和處置事項;

 (六)資產運用和經營盈虧情況;

 (七)經濟合同或資產運用過程中可能引發重大訴訟或

仲裁的事項;

 (八)其他董事會授權事項的實施情況以及總經理認為

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應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前,代表經

理層向董事會書面報告公司年度經營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在貫徹實施董事會決議的過程中應

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給董事長。

  第二十八條 遇有以下情形時,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

監事會做出臨時報告,并通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

書,提示董事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重大合同執行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與第三方存在

重大爭議的事項,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糾紛;

 (二)公司生產經營條件或者內、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或發生重大勞動事故、安全事故;

 (三)預計公司經營業績出現虧損、扭虧為盈或者同比大

幅變動,或者預計公司實際經營業績與已披露業績預告情況

存在較大差異時;

 (四)公司財務狀況發生異常變動;

 (五)公司受到政府部門及其他監管機構的處罰、譴責;

 (六)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總經理須責成各分管高級管理人員協助董事會秘書及

時、完整、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薪酬與績效考核激勵機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總經理和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的穩定。

  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方案由董事會

決定。

  第三十條 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中,

忠實履行職責,為公司發展和經濟效益做出貢獻,完成董事

會制定的年度目標利潤等指標的,應得到獎勵;因經營管理

不善未完成年度經營指標的,由董事會給予相應處罰。具體

獎懲辦法另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如有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中,“以內”不包括本數,“以上”

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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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安琪酵母 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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