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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泉物聯: 鴻泉物聯: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訂) 世界微動態

時間:2023-04-28 19:06:28    來源:證券之星    

          杭州鴻泉物聯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杭州鴻泉物聯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辦理程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

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海

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

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監高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條   董監高可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

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業務規則以及本制度規定。對持股

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

諾。

  第四條   公司董監高應當保證本人申報數據的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監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數

據和信息,統一為董監高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并定期檢查董監高買賣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況。

  第六條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

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變動規則

  第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轉讓: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四)公司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

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前;

  (五)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 6 個月的;

  (六)因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七)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董監高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減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二)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

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九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

屆滿 6 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減持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減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

則對董監高股份減持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司董監事高在任職期間, 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

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因司法強制執行、

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公司董監高所持股份不超過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

例的限制。

  第十一條    公司董監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

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公司董監高在上述可減持股份數量范圍內減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還應遵

守本制度的規定。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監高在二級市場

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

當年可減持 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減持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

可減持數量。

  公司董監高當年可減持但未減持的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減持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三章   增減持申報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公司董監高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托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

站申報其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

間等):

  (一)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

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二個交易日內;

  (二)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

二個交易日內;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二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第十三條   公司董監高在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

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

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行

買賣的董監高,并提示相關風險,在未得到董事會秘書書面反饋意見前,公司董

監高不得操作其買賣計劃。董監高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相關規定

予以公告或備案。

  第十四條   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買賣股份的

披露。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

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第十五條   在增減持時間區間內,董監高在增減持數量過半或增減持時間過

半時,應當及時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增減持進展情況,并由公

司予以披露。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

時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

重大事項是否有關,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實施期間公司發生派發紅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

股本除權、除息事項的,董監高應當根據股本變動,對增持計劃進行相應調整并

及時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

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 2 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海證

券交易所報告具體減持情況,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條   公司董監高應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 2 個交易日內,

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以下內容,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定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報: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董監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

辦法》規定的,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十九條   公司董監高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

內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監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監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

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監高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組織。

  第二十條    董監高買賣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

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違反本制度的,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并報監

管機構對相關人員予以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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