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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的調崗降薪行為嗎?拒絕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時間:2022-02-07 16:19:14    來源:勞動午報    

常律師:

您好!

近日,公司單方面決定將我的崗位由原來的經理崗位變更為普通的管理員崗位,并且將工資由每月8000元降低為每月6000元。

請問:我有權拒絕公司的調崗降薪行為嗎?若我拒絕調崗降薪,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公司對您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按照該規定,公司需要與您協商一致才能變更。若公司未與您協商一致單方調崗降薪,您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若您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四十條的情形,公司僅因您拒絕調崗降薪解除您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標簽: 勞動者 調崗降薪 解除勞動合同 管理員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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