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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光智科技財務審計存在問題,中興華所及2名會計師收警示函

時間:2023-04-08 21:01:41    來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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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執業光智科技財務審計存在問題,中興華所及2名會計師收警示函)

4月7日,黑龍江證監局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夏浩東、羅國洲采具警示函。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夏浩東、羅國洲:

經查,你們在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興華審字(2022)第012571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1.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你們首次承接公司年報審計業務,未對存貨期初余額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對存貨監盤差異進行分析說明;對已識別出公司存貨核算不準確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第八條的有關要求。

2.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你們首次承接公司年報審計業務,未對固定資產期初余額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第八條的有關要求。

3.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部分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往來款情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未對個別銀行賬戶進行函證,且未說明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要求。

4.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內容表述有誤。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可能存在期末存貨低估與營業成本高估”的表述與實際情況相悖。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的有關要求。

你們上述執業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其中簽字會計師夏浩東、羅國洲對上述問題負主要責任。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你們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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