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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明確網約車聚合平臺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 每日看點

時間:2023-06-02 09:35:05    來源:網經社    

6月1日起,《煙臺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實施。《細則》明確將網約車和出租車一樣,納入主管部門監測范圍,將網約車經營范圍從以縣級市為單位劃分擴至煙臺市行政區域,并首次做出規定從事網約車車輛應為新能源車。

網經社移動出行臺(DCX.100EC.CN)了解到,近年來,聚合打車備受廣大市民青睞。聚合打車平臺接入多家網約車平臺,提供更為便利的一站式叫車服務,被稱為“平臺的平臺”。《細則》增加了對聚合平臺的有關規定,首次明確聚合平臺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公司,對聚合平臺和網約車平臺經營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有利于網約車行業的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附全文:


(資料圖)

煙臺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網約車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原則,規范有序發展。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物價、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出租汽車里程和時間利用率、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對網約車運力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工商、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安全監管、投訴處理等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在煙臺市區(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煙臺開發區、高新區,下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在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服務機構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復印件;

(四)服務所在地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及復印件,企業管理和專業人員名冊、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承諾保障制度等制度文本;

(八)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能力認定材料由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在本市注冊的,應當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逐級提交至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獲得相應認定結果。非在本市注冊的,直接提交線上能力認定結果。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期限為8年,經營區域由許可機構依據許可權限決定。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由許可機構依據其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考核等情況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營運的,應當將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五條 煙臺市區內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稅后價格(含車輛購置款和稅款)12萬元以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

(二)車輛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注冊登記之日至申請日未滿3年,登記性質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車輛行駛證在年審有效期內;

(三)燃油(氣)和混合動力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純電動車輛軸距不低于2600毫米、續航能力達到250公里以上;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應急報警、實時監控功能的車載終端系統,并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其他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 個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僅限其所有的一輛車輛,并由車輛所有人本人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車籍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車籍地為芝罘區、萊山區、高新區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購置發票、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及復印件;

(三)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及復印件;

(四)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保險單及復印件(承運人責任險由經營者統一投保的,提供統一保險單據及復印件);

(五)個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單位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提供單位法人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單位委托書,車輛駕駛員名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同意提供接入服務的證明材料(網約車平臺公司自有車輛除外);

(七)車載終端系統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八)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且審核合格的車輛,按程序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網約車超過15日未接入任何網約車平臺的,應當向許可機構上繳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第二十一條 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網約車應當退出運營,由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網約車終止運營的;

(二)車輛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車輛報廢、轉讓的;

(四)車輛所有人法人登記證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

第二十二條 車輛所有人名稱變更的,其所有的網約車車輛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三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擁有運營地常住戶口或居住證明;

(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十四條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明核發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名(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明核發地為芝罘區、萊山區、高新區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名)參加從業資格培訓考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公安部門出具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材料,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戶口簿或居住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符合條件且培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駕駛員培訓考核、注冊管理、繼續教育等制度,依據服務質量考核建立駕駛員退出機制。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對車輛和駕駛員加強管理,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簽訂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自有車輛除外)。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運營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和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車載終端系統和乘客服務質量評價系統等手段,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提升其服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車載終端系統和乘客服務質量評價系統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發票。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JT/T1068)等有關運營服務標準,遵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四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第四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第四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開展有關重大活動,發布有關行業管理和公益信息,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四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十六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不得擅自改變車輛出廠外觀,不得設置營運標志標識,不得巡游攬客。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客源集散地應當按照交通規則停車、行駛,不得進入巡游車待租通道或待租區域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四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達不到相關經營標準,以及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采取暫停、終止接入服務等措施,并將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四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

第五十條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終止提供運營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者違禁品、寵物以及可能污染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二)前往目的地所經道路無法行駛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四)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網約車平臺公司有關信息應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第五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轄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并依據考核結果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退出機制。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五十五條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十七條 發展改革、價格、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大對非法營運的打擊力度,不斷優化出租客運市場環境,維護出租汽車行業穩定。

第六十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豐富服務內容,促進提升網約車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前在煙臺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許可手續。

本細則實施前在煙臺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的,其車齡條件為自車輛注冊之日至2016年11月1日不滿三年。逾期未辦理手續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其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并應將其清理出網約車平臺。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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