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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新修訂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提出這些要求

時間:2023-05-04 10:53:03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新修訂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上海市電梯新規提出了哪些要求?


(相關資料圖)

01

電梯建設單位

1.按照設計文件以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等要求配置電梯,并配備符合相關標準的遠程監測裝置(雜物電梯除外);

2.在配置電梯(雜物電梯除外)時,滿足通信配套的相關要求,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轎廂的通信網絡覆蓋。

02

電梯制造單位

1.出廠的電梯整機和主要部件與型式試驗證書保持一致;

2.在電梯出廠文件中,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

3.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4.不得設置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障礙。

03

電梯經營單位

1.銷售電梯和主要部件的,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2.建立電梯、主要部件的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妥善保管。

04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

1.建設項目需要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的相關信息;

2.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不再具有相應許可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電梯制造單位實施改造、修理。

05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1.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上海智慧電梯碼,并確保不被遮擋;

2.定期巡查電梯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巡查記錄至少保存1年;

3.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并在5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

4.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5.將電梯遠程監測裝置接入智慧電梯平臺,并保持實時在線;

6.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破壞、拆卸電梯遠程監測裝置或者非法對電梯實施遠程控制。

06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1.不得擅自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2.不得設置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規定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

3.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信息后,30分鐘內完成救援解困;

4.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應當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5.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選擇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不再具有相應許可或者沒有能力進行維護保養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07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

1.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2.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投入使用滿15年的電梯,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是否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08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特殊規定

1.加裝電梯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通過房屋安全性論證;

2.加裝電梯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排摸周邊管線分布,對于可能影響工程施工的管線,應當在開挖前采取外移等措施;

3.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查驗土建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后,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4.檢驗機構在受理加裝電梯安裝監督檢驗申報時,應當查驗土建驗收合格的相關信息。

5.加裝電梯的所有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且沒有自行管理能力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確定使用管理單位。

6.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加裝電梯新增的圍護結構、附屬設施設備的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告知加裝電梯的所有人。(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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