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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看點:華民股份: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2023年6月)

時間:2023-06-11 21:08:36    來源:證券之星    

              湖南華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華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大

會網絡投票行為,便于股東行使表決權,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

市規則》 (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及《湖南華民控股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股東為股東大會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

    本細則所稱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是指上述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

“深交所”)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網絡投票系統是指深交所利用網絡與通信技術,為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股東大

會表決權提供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

    網絡投票系統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統、互聯網投票系統(網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收集匯總現場投票數據,并委托深圳證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合并統計網絡投票和現場投票數據。

    第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投票外,還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

會網絡投票服務。

    第四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且公司董事會不予配合的

情形,股東大會召集人可比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網絡投票的相關事宜。

    第五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網絡投票系

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二章 網絡投票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 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投票方式的,應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的規定,

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第七條 公司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對網絡投票的投票代碼、投票簡稱、

投票時間、投票提案、提案類型等有關事項做出明確說明。

  第八條 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發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絡

投票系統申請開通網絡投票服務,并將股東大會基礎資料、投票提案、提案類型

等投票信息錄入系統。

  公司應當在股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對投票信息的復核,確認投票信息的

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九條 公司應當在網絡投票開始日的二個交易日前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

冊的全部股東資料的電子數據,包括股東名稱、股東賬號、股份數量等內容。

  公司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和網絡投票開始日之間應當至少間隔二個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的投票

  第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現場股東大會

應當在交易日召開。

  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日的深交所交易

時間。

  公司股東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投票的,可以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參加

網絡投票。

  第十一條 股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規定如下:

  深交所為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設置專用投票代碼和投票簡稱,公司投票簡

稱為“華民投票”,投票代碼為“350345”。

          第四章 采用互聯網投票系統的投票

  第十二條 互聯網投票系統開始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 9:15,

結束時間為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 3:00。

  股東大會會議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現場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

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需按照《深圳證券交易

所投資者網絡服務身份認證業務指引》的規定辦理身份認證,取得“深圳證券交

易所數字證書”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密碼”。

  第十四條 股東登錄互聯網投票系統,經過身份認證后,方可通過互聯網投

票系統投票。

  第十五條 根據相關規則的規定,需要在行使表決權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實際

持有人投票意見的下列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應當在征求意見后通

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不得通過交易系統投票:

  (一)持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二)持有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三)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公

司”);

  (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其他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

者名義持有人。

             第五章   股東大會表決及計票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應當通過其股東賬戶參加網絡投票,股東行使的表決權數量

是其名下股東賬戶所持公司股份數量總和。

     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應當使用持有公司相同類

別股份的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絡投票,且投票后視為該股東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

下的相同類別股份均已投出與上述投票相同意見的表決票。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

戶分別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確認多個股東賬戶為同一股東持有的原則為,注冊資料的“賬戶持有人名稱”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股東賬戶注冊資料以股權登記日為準。

     第十七條 股東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對股東大會任一議案進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視為該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按該股東所持相同類別股份數量計入出席股東

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總數。對于該股東未表決或者不符合本細則要求投票的提

案,該股東所持表決權數按照棄權計算。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證券

金融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約定購回式交易專用證券賬戶等集合類賬戶持有

人,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填報的受托股份數量計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

總數;通過交易系統的投票,不視為有效投票,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

決權總數。

     第十八條 對于非累積投票提案,股東應當明確發表同意、反對或者棄權意

見。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集合類賬戶持有人或者名義持有人,應當根據所征求

到的投票意見匯總填報受托股份數量,同時對每一提案匯總填報委托人或者實際

持有人對各類表決意見對應的股份數量。

     第十九條 對于累積投票提案,股東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每個提案組下應選

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股東擁有的選舉票數,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

選人,也可以投給數名候選人。股東應當以每個提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

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

的,其對該提案組所投的選舉票不視為有效投票。

     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公司相同類別股份的,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按

照該股東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數量合并計算。股東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類別股份的任一股東賬戶投票時,應當以其擁有的所有股東賬戶下全部相

同類別股份對應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分別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記錄的選舉票數為準。

     第二十條 對于公司為方便股東投票設置總提案的,股東對總議案進行投票,

視為對除累積投票議案外的其它所有議案表達相同意見。

     在股東對同一議案出現總議案與分議案重復投票時,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為

準。如股東先對分議案投票表決,再對總議案投票表決,則以已投票表決的分議

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其它未表決的議案以總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如果先對總議

案投票表決,再對分議案投票表決,則以總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同時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

絡投票服務的,網絡投票系統對以上兩種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計算;公司選擇采

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的,信息公司對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數據予以合并計算。

     同一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互聯網投票系統和現場投票輔助系

統中任意兩種以上方式重復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第二十二條 需回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投票的股東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參與投

票的,網絡投票系統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記錄,由公司在計算表決結果時剔除上

述股東的投票。

     公司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的,應當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中針對議案進

行回避設置,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回避股東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計算現場

投票數據與網絡投票數據時,依據公司提供的回避股東信息剔除相應股東的投

票。

     第二十三條 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議案的,網絡投票系統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記錄,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統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

投資者的投票結果應當單獨統計并披露。

     前款所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

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現場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后,通過互聯網系統取得網絡投

票數據。

     公司選擇使用現場投票輔助系統并委托信息公司進行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

合并計算的,信息公司在現場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后向公司發送網絡投票數據、現

場投票數據、合并計票數據及其明細。

     股東大會結束后次一交易日,通過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可以通過證券公司交

易客戶端查詢其投票結果。

     股東可以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網站查詢最近一年內的網絡投票結果。

     對總提案的表決意見,網絡投票查詢結果回報顯示為對各項提案的表決結

果。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及其律師應對投票數據進行合規性確認,并最終形成股東

大會表決結果,對投票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維護相關技術系統,確保網絡投票渠道暢通。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投資者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

者假借投資者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投資者投票記錄,不得非法影響投資

者的表決意見。公司應當按照投資者的投票意愿,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深圳證

券交易所報送投票數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按要求為投資者提供相關交易系統網絡投票結果的查

詢服務。

     第三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相抵觸的,應及時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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