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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上海:3份清單,50項免罰事項!

時間:2022-08-16 17:09:55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8月16日下午,上海舉行新聞發布會,對《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進行解讀。市市場監管局總經濟師李孝猛出席發布會,回答記者提問。

問:我們知道市市場監管部門在本市較早出臺不予處罰清單,目前已經推出三份,實施范圍不斷擴大。想了解一下具體實施情況以及成效如何?


(資料圖)

答:本市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3月份與市司法局聯合發布了《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這也是我們全國首份省級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為了進一步回應市場主體關切,持續推進和深化免罰清單的實施工作,我們在去年2月份和今年7月份,又先后出臺了第二份、第三份清單。目前,三份清單總共有50項市場監管領域的不予處罰事項。

截至今年8月15日,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清單的規定,已經對4153家市場主體不予處罰,其中廣告類案件占比最大,達到3399件。清單的實施,實實在在為上海營商環境做加法,為行政權力做減法,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進一步優化了營商環境。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小微企業,普遍對市場監管部門給予企業改正機會,使企業不會因無意之過、無心之失,導致商譽信用受損、財務負擔加重、融資上市受阻等負面影響,予以高度認可。在清單頒布之初,有區局對一家企業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根據廣告法的規定,企業至少要承擔20萬元的罰款。但是我們區局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清單的規定,最后給予企業免予處罰。清單通過探索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為市場主體培育、發展和壯大,創造了更加包容、更加寬容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拓展了上海市營商環境新的大格局。

(二)進一步實現了過罰相當。《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清單在堅持依法不予處罰的前提下,充分回應了新形勢下,企業希望執法部門包容審慎監管、柔性執法的呼聲,合理把握了處罰和教育之間的平衡。在過程中,執法人員更多地對企業采取批評教育和指導約談等措施,使企業切實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更好地實現執法目的,踐行了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讓執法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三)進一步深化了法治建設。清單本質上屬于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傳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更多側重于罰款方面從輕或者從重的控制,但幾乎沒有對不予處罰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清單填補了傳統處罰裁量基準的這一空白。清單通過明確免罰的執行依據,統一不予處罰的實施標準,使不予處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有效破解了兩個比較重要的問題:第一個問題,讓執法人員清楚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不予處罰;第二,消除了執法人員如果不予處罰會被認為行政不作為,如果罰重了會被認為行政亂作為的擔憂。從而使我們的行政執法活動能夠進一步提升執法精細化水平,也有利于促進強化創新治理的水平。

問:市場監管部門是最早實施不予處罰清單的部門之一,請介紹一下在推動清單執行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可供借鑒?在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方面,今年市場監管部門還有什么新舉措?

答:清單實施三年來,為企業提供了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發展環境,在紓解企業困難、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執法效能中發揮重要作用,也不斷促進精細化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深化。回顧推行過程,我認為主要有兩個做法可資借鑒。

第一,加強宣傳引導。清單出臺之后,有市場主體認為不予處罰就是自己沒有任何責任,但是實際上不予處罰不是免責,更不是豁免,市場主體只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后果,才可能免予處罰。守法合規,是我們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始終如一的要求,不會因為清單的出臺就免除這一義務。

同時,在另一方面,對執法部門而言,不予處罰并不是免予調查取證的責任,恰恰相反,要求執法部門更加重視全面客觀的調查取證,特別是收集、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證據。為做好這兩方面的引導,清單實施之初,我們做了兩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強內部培訓,第二是對外廣泛宣傳,積極營造全面、客觀、理性看待清單的氛圍,避免出現不予處罰就是免責,不予處罰不必取證、無須處理等認識誤區,為清單順利實施打下比較好的基礎。

二是明確執行標準。不予處罰清單是一項全新制度,關鍵是要全面、規范、準確地執行好、落實好清單,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此,我們在清單發布后第一時間制定出臺了配套實施細則,統一執行標準。例如,要求辦案機關在對當事人立案調查時,主動調查當事人是否屬于首次違法、是否符合清單規定;對符合清單要求的,應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同時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復議等各方面的基本權利。

除了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今年市局還聯合市司法局制定了全市首份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共包括7項情形,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圍繞《行政強制法》“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明確2種情形。例如,規定“對符合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這樣就把免強清單和免罰清單進行了對接,從而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兩份清單的合力作用。

第二類是圍繞《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規定,明確5種情形。例如,明確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對象的優先順序,要求執法部門優先選擇對當事人影響最小的實施對象,規定“查封、扣押涉案財物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設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設施、財物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場所不予查封;必須查封涉案的場所的,查封范圍應當限定在最小范圍內”。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強宣傳培訓,制定實施細則,還要加強執法監督,持續跟蹤評估,切實做好免強清單的落實工作。

(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標簽: 不予處罰 市場監管 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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