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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不是犯罪 依法保障民企權利

時間:2018-11-07 09:08:37    來源:中國青年報    

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最高法提出的要求得到了熱烈反響。中國已經進入市場經濟社會,各類經濟主體在其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中,經常會發生各種經濟糾紛,比如發貨以后收不到貨款,交款以后收不到貨物,資本在股權交易中也會產生各種糾紛。

對于這種糾紛,利益受到侵犯的一方一般會通過法律手段來伸張自己的權利。這是法律作為社會“守門人”所起到的作用,它使得社會經濟保持順暢運行,各類資本也得到公平的法律保護。

但是,要實現這個目標,法律就必須恪守中立,也就是說,司法者只能以法律為標準來論斷糾紛雙方的是非,特別是要把這類案件放在民事范疇里進行審理。如果不是這樣,一些市場主體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市場就會失衡。

今年上半年經過最高法重審而獲得改判的張文中案,就是在這樣的路徑之下產生的。司法部門之前在這起案件中,先認為張文中侵害國有資產,將這位民營企業家抓捕并判刑,終于釀成了一起重大冤案。之后,張文中旗下的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受到嚴重打擊。

將一些經濟糾紛視為犯罪,不僅導致相應的企業垮臺,而且對于案件影響所及地區的經濟生態也造成不良影響,遏制了當地經濟的發展,最終影響地方經濟的平穩運行。

因此,要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來處理,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要為國有企業“去魅化”,避免動輒給人戴上“侵害國有資產”的大帽子。在市場上,企業享有平等地位,一旦產生糾紛,司法者應當厘清兩者在經濟行為上的是非,而不是把兩者的身份等作為定爭的標準。

只有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司法審理,不偏不倚,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并且促進各種糾紛的解決,司法也才能得到當事雙方和整個社會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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