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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業主委員會副主任非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

時間:2017-10-10 17:50:19    來源:現代青年網    

情況簡介:隨著現代城市化的進程,小區型社區居民居住方式越來越多,相應產生了與之相關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好比是農村的一個自然村,在鄉鎮或者街道(鄉鎮級)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相當于村級)的指導下,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責。這當中,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與業主之間,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與物業公司之間,……產生各種各樣的交織,有的還涉嫌違法。如:南方一縣城某小區(有業主300-400戶規模)的業主委員會兩位副主任分別是劉某、李某,該兩人還有一個身份均是公職人員,該兩人在外吃飯上千元的賬單叫小區受聘的物業公司老總去結賬,逢年過節索要禮物等等;另外,小區內進行道路硬化綠化,該兩人叫建筑施工隊各打800元紅包給自己。……種種劣跡,不一一列出。

觀點一:劉某、李某,該兩人是公職人員,涉嫌構成索賄、受賄違法違紀行為。

觀點二:劉某、李某兩人利用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的身份,變相索賄、受賄,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索賄、受賄違法行為。

法理分析:

觀點一中,雖然劉某、李某兩人是公職人員,但本案的違法行為是利用了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的身份,因此觀點二比較切合案情實際。

劉某、李某的主體資格比較特殊,即是公職人員又是業主委員會的副主任。劉某、李某侵犯的客體是物業公司和建筑施工隊,間接的客體是全體業主。劉某、李某的主觀是利用職務之便,變相索取、收取紅包金錢“好處”,以造成物業公司和建筑施工隊負責人心里給了錢才能在小區內順利正常開展業務工作的心態。客觀上是索要紅包,報銷餐費均已造成物業公司和建筑施工隊不必要的支出。

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在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在基層實行業主自治性的公共管理組織。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舉出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小區有一般事項決定權。業主委員會成員履行一定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責,應當格盡職守,清正廉潔。業主可以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各項工作。《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劉某、李某利用身份從事侵害物業公司、建筑施工隊、業主利益的行為,這三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工委)、人民檢察院舉報投訴。如果劉某、李某還是黨員身份的話,還可以向紀委舉報。作者 尹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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