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新聞 > 國內 > 正文

“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也宜入罪

時間:2019-01-31 08:39:39    來源:檢察日報    

“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也宜入罪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將非法獲取、出售及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然而,該罪還遺漏了一種重要的行為類型,那就是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核心行為,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表現出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鑒于此類行為具有獨立的評價意義,筆者認為,應當將其與非法獲取、出售及提供行為相并列,增設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使該罪能涵蓋這樣一種行為類型。

首先,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具有廣泛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亟須啟動刑法規制。與非法獲取、出售及提供等遠離信息主體具體權益的行為不同,非法使用行為系直接接觸信息主體權益的行為,更易對公民個人的財產、征信、名譽等造成嚴重損害。例如,有的不法分子大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在電商領域虛假注冊用戶和店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電子商務的發展等。

其次,有利于實現刑法與前置法的銜接,并增強刑法內部邏輯體系的自洽性。民法總則第111條明確規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法第41條也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第42條規定,未經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9條規定,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它們均將公民個人信息的使用行為作為獨立的一種行為類型與獲取、出售、提供行為并列規定,這也意味著在民法、行政法的語境下,使用行為是具有獨立評價意義的。刑法未能將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與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并列規制,這與刑法內部的其他罪的規制不協調。如侵犯商業秘密罪就是將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與獲取、披露、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相并列,這種對行為類型的規制方式對于與其屬同一罪名構成模式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言,無疑應當具有借鑒意義。何況,公民個人信息除具有商業秘密所具有的財產屬性外,還具有人身屬性,更有保護的必要,按照舉輕以明重的思路,將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確屬應有之義。

再次,增加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這一類型,可以彌補非刑事程序救濟能力的不足。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雖然目前也有一些救濟渠道,但總的來看,其救濟能力、救濟效果明顯與信息主體遭受的損害不相匹配。如個人信息被他人盜用辦理多張異地信用卡,或注冊多家公司,因銀行及工商部門有相應的注銷程序,公安機關并不受理此類案件,而讓其自行解決即按照銀行及工商部門的規定進行注銷,然而注銷程序從準備材料到程序審核不僅繁瑣,更關鍵的是若涉及信用卡中有欠款或公司涉及債務,則注銷難度更大,而且此種情形下讓信息主體來承擔信息非法使用人所造成的后果也顯失公平。此外,在能夠找到原申請人(個人信息非法使用人)的情況下,工商部門及銀行往往以不能泄露客戶隱私為由,不向信息主體提供原申請人的信息,致使信息主體無法找到非法使用人,這也阻斷了信息主體針對非法使用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如果能將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入罪,則當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而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公安機關就不能再以不在其受理范圍為由而拒絕受理,顯而易見,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及查清非法使用行為人的能力要遠高于信息主體本人。當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訴并在能力范圍內提供相應證據后,進一步調查取證的義務則轉移至公安機關和法院,由他們根據調查結果決定后續的程序。即便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查清非法使用行為人的有關情況,也為信息主體通過民事程序解決問題并請求賠償奠定了基礎。

綜上,應當將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入罪。至于入罪的具體方案,筆者認為,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影響,最理想的還是要通過修法,將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來,使其與非法獲取、出售及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一起,共同成為該罪的規制對象,進而將現行刑法第253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條文修改、整合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給他人或者非法使用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標簽:

最近更新

凡本網注明“XXX(非現代青年網)提供”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其真實性負責。

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