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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工拒絕出差 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賠償20萬元

時間:2021-10-22 15:48:14    來源:中工網    

因為懷孕,鞠姝顏(化名)未服從公司安排,拒絕出差兩次。其中,第一次是她以“有點累”為由,未配合同事到外地考察項目。第二次是她作為項目報告主編制人員,未參加項目評審會。

鞠姝顏認為,她雖未出差但經部門主管同意對相應工作進行了妥善處置,其既沒有懈怠工作的意思,也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然而,公司認為,其因懷孕拒不履行勞動義務,但對獎金的要求一分不少,對參加旅游的熱情絲毫不減。在其以不合理理由拒絕正當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盡管鞠姝顏未按照公司安排出差工作,但經其溝通提出了替代方案,此舉證明公司的安排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鞠姝顏懷孕后不愿意赴外地出差符合常理,公司在不能證明其拒絕完成本職工作并構成曠工的情況下將其解聘屬于違法。7月21日,法院終審判決公司向鞠姝顏支付賠償金等20余萬元。

懷孕女工拒絕出差 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鞠姝顏所在公司主要從事城市交通規劃與設計業務,安排員工到外地出差是常有的事。2016年7月5日入職后,公司與她簽訂了自同年8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資為每月3000元。

2019年3月20日,經醫院診斷,鞠姝顏已懷孕一月多。因公司的主要經營項目是交通組織規劃,許多項目都在外地,在懷孕前也經常出差到現場進行勘驗調查,之后再編制報告。公司稱,自知曉鞠姝顏懷孕后就未再安排她跟進項目,她的工作一直在公司內,工作量低于懷孕前的水平。

2019年7月11日,公司安排鞠姝顏參加一個項目的現場工作,在征詢其意見時,其只回復“有點累”。在公司發布工作行程后,她亦未提出異議。當項目組的其他成員出發時,她卻在7月12日未到達現場。公司認為,其行為既拖累工作進程,也造成了不良影響。

同年7月19日,公司安排一個項目的現場評審會,鞠姝顏是該項目的報告主編制人員,應當到會。可是,她并未到會,而由一個剛參加工作的新同事替代她參會。公司認為,她這種自行安排他人替代開會的做法不妥。

事后,公司決定以鞠姝顏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構成曠工為由將其解聘。當她要求公司說明理由時,公司指出,相比其借口懷孕拒不履行勞動義務,其對于獎金的要求卻一分不少,對于參加公司集體旅游的熱情卻絲毫不減。因其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絕公司正當的工作安排,符合員工手冊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拒絕出差理由合理 員工要求給予賠償

鞠姝顏認為,公司解除其勞動關系的決定是錯誤的。導致該錯誤的原因,是公司誤將拒絕出差即是不服從工作安排,進而步入認識誤區,作出違法決定。

鞠姝顏說,其之所以未參加第一個項目現場會,是因為她并非該項目的成員,況且公司安排的兩天工作時間包括周六。而前往現場的在途時間坐車四五個小時,公司不應當未征得她同意就將其編入工作小組,更不能因為她留在公司從事其他工作就算作不服從管理。

鞠姝顏說,她雖然是另一項目的報告主編制人,但是,她在懷孕前期醫生建議保胎,而前往現場需要坐車6個小時,故其提前通知公司負責人因身體原因不能參會,并提出了由朱某代替匯報的方案。在征得該負責人同意后,她又向朱某詳細講解了項目情況,幫助修訂了朱某制作的PPT,由朱某向其作了匯報預演之后,其認為沒有問題才讓朱某代為參會匯報。因此,她不屬于自行、隨意安排他人參會。

至于報名參加旅游的原因,鞠姝顏說,按照公司政策規定,不參加旅游的員工需要照常上班。她報名的主要目的不是出行,而是想利用這段時間在家休息一下。

由于公司不接受其解釋,鞠姝顏就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項目獎金、年終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等。因仲裁機構以超過45日仍未審結為由終結仲裁程序,她便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懷孕女工不便出差 不能視為不聽安排

一審法院庭審時,鞠姝顏提供公司微信群入群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年度項目匯總等證據,證明其入職時間、工資標準及所負責項目應當提取的獎金等。公司則提交相關年度獎金發放表、年休假統計表、項目調查截圖等,證明鞠姝顏可獲獎金數額及其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于2018、2019年度剩余項目提成獎金,爭議雙方均稱無項目提成或獎金的相關規定。鞠姝顏稱,相關提成獎金的發放是按照完成的項目和金額,具體比例由公司掌握。公司稱,其是綜合公司當年度經營情況和員工本人職級、專業技能及實際參與的項目、參與度和項目回款、綜合所在部門所有員工的收入情況給出相對公平的報酬。2018年度的獎金沒有具體的評定方案,是老板與股東根據上述情況評的。

鞠姝顏提供2017年項目匯總證明其負責項目35個、公司發放項目獎金為96184元,該獎金在鞠姝顏的銀行工資流水有所體現。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的項目獎金是真實存在的。相應地,一審法院認為,鞠姝顏有權主張其在2018、2019年度剩余項目的提成獎金。

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7月12日、13日,公司安排鞠姝顏出差參加一個項目的隱患排查工作。因其表示最近太累需要休息,并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但業務主管未采納,安排另外二人替代其工作。2019年7月19日,公司通知鞠姝顏參加項目評審會,其接到該通知后即讓朱某代替其參加,并對朱某進行了必要的指導和培訓。

綜合上述事實可以看出,鞠姝顏在懷孕后雖然兩次未能參加公司安排的出差的工作,但其都能積極溝通后提出替代方案由其他人員參加。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安排給鞠姝顏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鞠姝顏懷孕不愿意長途跋涉符合常理,可以認定公司不能舉證證明鞠姝顏系拒絕完成本職工作,并構成曠工。

由于公司將鞠姝顏未參加項目排查工作、評審會視同為不服從工作安排確有不妥之處,其解除與鞠姝顏的勞動關構成實體違法,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應當向鞠姝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根據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鞠姝顏2018年項目提成76000元、2019年項目提成35196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1490元,各項合計202686元。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的為限。本案中,雖然公司規定兩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任務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鞠姝顏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酌情減輕其工作量。在第一項目中,因其并非該項目的小組成員,盡管其對于公司的出差安排表現不積極,但不屬于嚴重違紀。其雖是另一項目報告的主編制人,在不能出席評審會的情況下,其已經事先通知公司,并且指導同事進行了參會的準備和預演,后續亦未發生其他不良后果,故公司認定其再次嚴重違紀的理由和依據不充分。

由此,可以認定鞠姝顏不屬于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其行為亦未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而公司按照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應當支付賠償金。因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趙新政)

標簽: 解除 拒絕出差 勞動關系 懷孕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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