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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鐵球砸死女嬰 整棟樓判賠 依侵權責任法 由可能加害人給予補償

時間:2020-09-14 14:01:07    來源:央視新聞    

最近,一則“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判賠”的消息,再次引發大家對這個經典法律問題的討論。

2016年四川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一只從天而降的鐵球,砸中了樓下嬰兒車里一名不滿一歲的女嬰,經過9小時全力搶救,女嬰還是不幸離世。

事發后,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但沒能找到拋物者。于是女嬰父母將事發地整棟樓的住戶全部起訴至法院,前不久,遂寧市船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除家中確無人居住的不承擔責任,其余121戶業主每戶補償原告3000元。

依侵權責任法 由可能加害人給予補償

本案判決是依據2010年起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但是這里需要注意一個詞,補償。也就是說,這里并不是認定所有住戶真的都有“過錯”,而是在無法判定真正侵權人的情況下,出于風險分散和損失分擔的考慮,對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則進行撫慰的一種方式。它不是賠償,并不含有懲罰性質。

每戶被判補償3000元 部分業主表示上訴

雖然法院已經反復解釋補償責任不是賠償責任,繳納補償款不代表有過錯,但對于法院作出的判決,有些住戶仍覺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上訴業主代表 張波:因為當時出事后,我離那個事發地很遠,隔了幾棟樓,肯定沒我什么事。 這3000塊錢其實事不大,但是咱們這些業主要一個道理。事發那棟單元樓出了問題, 為什么每個人都是3000塊錢?這筆錢對于部分人來說不算什么,但是油坊街紫薇社區就是一個老舊小區改建的,里面有很多老人,還有很多是沒有什么工作的,咱們出于人道主義的精神來說,適當地給人家捐助一點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塊錢這么多。

對于部分業主經濟困難無法支付補償款,法院表示可通過合理途徑申請社會救濟,但不會因經濟問題而改變承擔補償責任的結果。目前,一審判決還未執行,已有30余戶涉事業主準備上訴。

高空拋物刑責難界定 最高法出臺意見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意見,要“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而實踐中,如何找到拋物者,一直是一個難題。對于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的情形,即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的思路,仍然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增加了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表述。

而與現行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追加了對于公安機關的責任。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曾表示說因為沒有刑事立案,他們在調查中會遇到一些手段和程序上的問題。而新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公安等機關就是高空拋物案件的調查責任人。這個變化對于尋找肇事者意味著什么?對于不能證明自己不可能實施侵權的居民該怎么辦?

公權力介入 最大限度保障公平

法律專家 岳屾山:公權力介入一定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歸責的同時要體現以人為本,應做到救治途徑多元化。因為高空拋物事件并不少見,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業作為管理者的責任,那么是否可以考慮設置相應的保險進行賠償。

另一方面,如果之后有任何關于拋物者的線索,都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告,公安機關都應該重啟對這件事情的調查,因為這不僅是涉及到民事補償、民事責任的問題,還涉及是否存在犯罪等問題。

之后,例如公安機關應該以什么樣的形式立案?要進行怎樣的偵查?偵查的時間、程度、達到什么樣的標準才可以轉為向讓所有業主進行補償?這些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調查和追償程序。

標簽: 天降鐵球砸死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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